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律文书标准字体格式?
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⑤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格式?
法律文书有许多种,以起诉状为例: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答:法律文书格式种类很多,就说送达传票和送达回证,法律文书是打印好的,内有空格,使用时再填,要填受送达人名子,性别,年龄送达地址,到庭时间,签发人,送达人,都得写上,当事人收到传票,一看就明白,到那个法院,什么时间去,去了找谁,当事人心中有数,这就是传票的作用。
写作法律文书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最主要的要求是规范,从文字表达到格式,甚至标点符号。
笔者今天谈谈两个很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本文标题之所以要把“错误”两个字要加引号,是因为从严谨的角度而言,这是不规范的问题,而非对错的问题。
言归正传:
很多人有一个很常见不规范问题,有多普遍?普遍到《人民日报》在其关于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的文章里,自己都用错了。
我先把错误示范例举出来,能不能看出来哪里有问题:
如下,你能看出来人民日报哪里错了么?(提示:这个错误,很多律师的法律文书里也常见)
这是人民日报自己制作的一个关于标点符号最新正确用法的帖子,但是,尴尬的是,这个帖子自己就把标点用错了。
没看出来?再来一个:
答案就是:
排序数字“1”后面的顿号“、”用错了,其实不能是顿号。
因为,根据国标,阿拉伯数字和字母用来做次序语时,后面应该用下脚点,啥是下脚点?就是英文的句号“.”
正确的用法是:
关于这一点,很多人都会用错。
作为次序语标点时,什么时候可以使用顿号?只有一处,就是中文数字单独作为次序语时。
正确的用法如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而如果是“第一”“第二”等,就用逗号“,”。
举例:
第一,巴拉巴拉
第二,巴拉巴拉
第三,巴拉巴拉
还有一种情况,法律文书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非常扎眼,那就是用括号加数字时,很多人会加个顿号或逗号。
错误的示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正确的用法如下:
(一)巴拉巴拉
(二)巴拉巴拉
(三)巴拉巴拉
或者
(1)巴拉巴拉
(2)巴拉巴拉
(3)巴拉巴拉
再说一个很常见的:先举几个错误的例子,这个错误更常见,比如央行和最高院等大型机构,都犯过,你能不能看出来?
再来一个:
上面两份,都是官方出的、具有行政或司法效力的文件,但是依然有标点符号的不规范使用问题。
那就是:书名号、引号并列使用时,不需要使用顿号。
错误如下:
上面红圈里这个顿号,是不需要的。
正确的用法如下:
这个细节虽然小,但是从专业角度来讲,细节是不分大小的,能注意的地方,都要特别注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