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正常情况下,协议书的内容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它都是有效的,有些协议书中约定的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可能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协议书的整体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区别的去对待不同的条款。
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法律效应?
一般来说,普通的合同的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充其量只是一件辅助证据。
为什么说呢?实际上很简单,复印件很容易篡改以及造假。
要想是复印件有和原件同等的效力,一般是采用以下方法:
1、如果原件有几个人的签字,则复印件上再加上原签字人的签名,并注明和原件核对无误,可以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是多页的,每一页都要同样处理。
2、经过司法机关核对并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和原件有同等效力。例如,复印件盖了法院的印章,并注明和原件核对无误,可以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注意,如果合同是多页的,要么每页上都盖章,要么盖上骑缝章。
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该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
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
因此,复印件是否有效力,还看对方有没有异议!
如果别人私自修改了你的合同,这份合同还具有法律效益吗?
谢邀!
1,合同修改必须要重新打印审核,或者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2,一旦你没有审核,对方买通你的身边人,偷偷修改部分内容,利用你的信任和麻痹大意,你又签字盖章了,那就不好说了!毕竟合同约定签字生效!除非你有确凿证据证明合同约定某个条款并非你所愿,是被篡改的。就这还要看运气,法官是否能采纳!
3,重要合同,必须亲自审核,可以找法律顾问完善条款,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见证,合同一式多份等!
4,合同约定后,还可以和对方私下商谈,在法律范围,签订补充合同条款,原合同某个条款失效,重新约定,冲突的条款项,以最后日期约定为准。
希望对你有些许帮助
题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合同被人私自修改是无效的!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过三份,当场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拿一份,公司保留一份。私自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从法律上讲,如果私自修改劳动合同,并将其用作牟利的话,其行为涉嫌欺诈,私自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就跟办假证的性质一样了。在这种情况下,私自修改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答主本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因此在相关信息方面了解较少。如果此事涉及题主本人,建议向律师朋友咨询!
合同文本一般都是一式两份(甚至三份)各自保存的,所以一般地对方只能修改自己所持的一份,这就与你所持有的合同有了两个“版本”。你对对方所篡改的条款不认同,最多大家打官司,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提交法院,谁是谁非自然明了(篡改了的不可能不留下如何痕迹)。所以,篡改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实际上还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合同至少一式两份,怎么去修改?,合同存在欺诈,是完全成立的,简单的说,就是言行不一致,谈好的事宜,和真实的合同差距太大,交了钱,后签合同,中国特色到处都是,官商勾结,不按事实办事,比强盗更可怕,只能盼望国家打黑的持久度,清澈度,运用一句话,正义总是存在的,也许会迟到点,祖国加油
房产合同无效,返还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吗?为什么?
依我之见:就本案例房产合同是否是‘’无效‘’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返还,必须依据有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来依法确认该房产合同无效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返还。
一,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诉前保全执行外),须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执行部方可实施强制执行。而本案件中提问人仅仅叙述为‘’房产合同无效‘’,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返还因无效房产合同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合同真的是‘’无效合同‘’吗?谁来确认该合同无效呢?
二,谁来依法确认该房产合同不效呢?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双方争议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依合同纠纷解决之约定条款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之约定…就本案例而言该房产合同是否无效应首先依合同约定就该房产合同的效力依法向合同纠纷处理的仲裁机构申请作出该合同效力的仲裁或民事判决或裁定,并待该仲裁或判决裁定生效来解决本案例的‘’合同无效‘’还是‘’有效‘’的问题。
三,通过上述法定的途径解决了本案例房产合同的‘’无效还是有效‘’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依据生效的仲裁或民事判决裁定法律文书,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返还‘’,也就顺理成章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个问题在不同法院间做法是不一样的。有的认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是对判决的延伸;有的认为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应该另诉变成给付之诉后,才可以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是确认之诉。
什么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什么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是,确认之诉只要确认了法律关系即可,不需要完成某种行为,即无可执行性;而给付之诉是需要完成某种行为,含有给付的意思,具有可执行性。
因此,法院判决你们之间合同无效,就已经完成了你们之间的争议,并没有要求必须返还财物。按执行立案标准,想要要回房屋,应该另行起诉返还财物。等有给付之诉的生效判决后,法院才可以立案执行。
法律判决和实际交易脱节!具体情况分析有以下未尽事宜:
一、法院判决的无效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交易合同(合同一),或者还有中介参与的居间合同。
二、即然已经过户,(这是民间通俗说法,实际包括网签、契税等税费缴纳、产权登记备案等整个不动产登记转移过程。)说明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还有份合同备案(合同二)。
三、应该是合同一和合同二不一致,虽然当前大多数实际交易中,合同二只是应付房产登记部门用的。但在产权登记产生纠纷时,此合同更有法律采信力。
因此,上述情况会有以下两种结果。
一、如果买卖双方完成过户,且已经交接,买受人已入住该房产,则交易成立。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无效那份合同无效也是白判了,说明你的诉讼请求错了。
二、如果买卖双方完成过户,但房产没有交接,且买受方没有履行支付或没有完全支付房款。则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再起诉,诉请法院判决原买受人配合再交易,并依据双方责任过失承担相应的税费损失。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释明,让原告确定诉讼请求,以便以后判决的履行。不能仅仅判决无效应当考虑判决无效的后果。
需要你把判决书传上具体分析,单纯一句话问题,不好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实践中,法院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处理无效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
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应当按清单结算,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签定的,一是违法,二是不真实,那么就应该依法按清单结算,这才合法合规真实,不损害双方的利益。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因为存在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
抛开阴阳合同不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争议条款”和“结算条款”的效力,按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即可。
合同中没有结算条款的,依照各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定额,结合工程造价信息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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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
如何结算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就是说,招投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当前最高法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但工程价款历来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期)的民事审判信箱问答中认为,如果备案和未备案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这意味着,当合同约定和原始文件价款冲突时,其在本质上其实不属于中标合同的范畴,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在“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无论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都应以原始文件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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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与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先来看法律规定。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以及《合同法》这部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的业界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首先遵循要约(投标文件)而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
再来看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解释顺序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这一顺序标准。
综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约定。
总而言之,在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为先、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都应遵循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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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