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企业的法律责任种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企业的法律责任种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监督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出现违法现象对外一般是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公司的监督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对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司的监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方检测机构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举例来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实”是指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与检验、认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极有可能给被检验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对此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是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大产品的销售量。
如果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会对企业的产品造成不良影响,乃至会造成损失,也会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被认证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相关的行政机关可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一是民事赔偿的风险。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果存在严重错误,导致生产者、销售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欺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区别,当出现事故时,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轻重如何?
第一责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一把手),第一责任人非法律术语,但适用于各种合同;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所以,主要负责人和第一负责人意思应该大致相同;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
出现事故承担责任时,直接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挡箭牌”,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再处理第一责任人。往往二者之间还有分管领导的责任(一般为分管的副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重要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则该党员领导干部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的法律责任种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企业的法律责任种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